第六十一条

有效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