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实行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