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实行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