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