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超过承载能力的,应当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