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达标状况评估,对全省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进行调查,制定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