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达标状况评估,对全省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进行调查,制定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