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