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四十七条有效流域上下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和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