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工作,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