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四十三条有效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