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