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参与水污染防治,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单位承担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代其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