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预防演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