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水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