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岸线保护,对湖泊、淀库岸线实行分区管理,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因地制宜推进滨水绿化带、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