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合理控制旅游开发规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