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热开发、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