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已经形成的纳污坑塘,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