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制定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消除乡村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