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防止造成水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应当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