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省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省内跨县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