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估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予以修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