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