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