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