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