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广播电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