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构、站点基础设施和业务能力建设,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以抗旱、防雹、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科学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提高利用和调控能力。
鄂东北、鄂西北、江汉平原北部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和其他季节性干旱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云水资源利用工作,增强抗旱、蓄水、森林防火和生态修复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云水气候资源特点,推进屋顶绿化、透水铺装、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实现雨污分流,增强城市下垫面雨水涵养能力,减缓城镇水涝灾害,提高城镇雨水资源利用的生态效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