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将气候资源利用统筹纳入能源供应计划,为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促进气候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和利用气候资源的建议;为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探测、评估和预报等服务;推行气候资源认证和标志制度,设立宜居、宜业、宜游等地域气候性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