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人员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不得出具虚假论证报告。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终身负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