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和技术要求;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及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的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和方法;

(四)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

(六)预防或者减轻气候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