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