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