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修复、资源保护、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森林、江河、湖泊、湿地、草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环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