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重点,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

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