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以及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措施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科学规划城乡建设和开发项目,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