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未公开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不予提供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