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二条有效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