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