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