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