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评价奖励制度,对工作实绩和活动效果做出评估,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营商环境建设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奖励,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