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之中,将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奖励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