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完善投诉查处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