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施行或者变相施行上级已明令取消的审批、验收等事项;

(二)违反规定延长审批、验收事项时限;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措施、执行措施;

(四)非法实施收费、罚款;

(五)做违规、无法兑现或者超出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

(六)对已制定的政策和做出的承诺不执行;

(七)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八)其他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