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采取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