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