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备案。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