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备案。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