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单位违反规定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