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