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采取排入下水管道或者暗管、地沟等下排方式排放餐饮油烟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