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